機制間的關系
此次CCER相關政策的重磅發布與今年8月3日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能源局聯合發布關于綠證覆蓋項目相關規定的時間相隔不遠,我國包括CCER和綠電綠證在內的各個機制間相互關系引發業界廣泛關注。
首先,CCER和綠電綠證定義存在本質不同。CCER又稱中國核證減排量,根據《管理辦法》,參與自愿減排的減排量需經國家主管部門在國家自愿減排交易登記簿進行登記備案,經備案的減排量稱為CCER。綠電指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要求的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上網電量。綠證是國家對發電企業每兆瓦時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頒發的具有特殊標識代碼的電子證書,是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確認和屬性證明及消費綠色電力的唯一憑證。鑒于此,CCER關注的是項目具有充分額外性,從而確保減排的真實價值,適用于企業全部范圍的減排,可應用于全國
碳市場;綠電綠證是從可再生能源利用角度出發,只考慮項目的零碳屬性,根據生態環境部2023年10月18日發布的《關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點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與核查工作的通知》,對于控排企業,綠電暫不能在核算端進行電力碳排放扣減。因此,在應用方面,綠電或綠證目前應用更多的是在非控排企業完成碳達峰或碳中和的目標上;CCER則是從
碳市場履約端進行抵消,主要針對的是控排企業。
CCER和綠電綠證的具體區別如下表所示:
表2 | CCER與綠電綠證的比較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com
其次,需要明確我國CCER和綠電綠證的定位。對于額外性較強,且爭議較小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在經濟收益尚可的情況下,可考慮申請CCER;對于現階段不具備額外性或爭議較大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可考慮申請綠電綠證。根據目前的核算要求,控排企業僅可采購和使用CCER或配額進行履約;而非控排企業可使用綠電綠證或CCER實現減排,滿足相關方需求。
控排企業使用綠電綠證的碳排放核算要求進行了顛覆性的改變,這也將對綠電綠證的交易產生極大的沖擊。這主要是由于綠電綠證在發電側已經參與了電網排放因子的核算,此舉旨在避免企業排放的重復計算問題。而對于碳市場和電力市場、CCER和綠電綠證的銜接問題,未來仍有待觀察。
結語
綜上所述,CCER新管理辦法和新方法學的發布標志著CCER在減排方面的作用更進一步。在新政策的影響下,更多高質量的減排量將得到簽發,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依托路徑更加明確。盡管在這一過程中,各綠色減排機制間或出現某些沖擊和震蕩,但這些沖擊和震蕩對于我國整體綠色機制的構建的促進作用終將體現。
*本文作者 | 馬曉青 武博文 邢穎 劉思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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