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機構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開展核查活動所需的固定場所、設施設備、技術能力,具備與核查任務相匹配的專業人員及完善的管理制度,確保其有能力承擔核查任務;
(二)具有良好的信譽,未被列入“信用中國”“信用重慶”等國家及本市信用記錄類失信記錄名單;
(三)在溫室氣體核查領域內具有良好的業績和經驗。承擔過全國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核查、本市及其他
碳交易試點省市的
碳排放核查工作,或者具有溫室氣體排放控制和管理、碳排放核算等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業績和經驗,且在上述業務中未出現相關工作考評不合格記錄;
(四)符合本細則第八條中行業禁止規定及紀律要求,確保本機構及其核查人員與開展的核查活動不存在任何利益沖突;
(五)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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