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機制建設,完善大氣環境管理體系
(二十五)實施城市空氣質量達標管理??諝赓|量未達標的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編制實施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明確達標路線圖及重點任務,并向社會公開。推進PM2.5和臭氧協同控制。2020年PM2.5濃度低于40微克/立方米的未達標城市“十四五”期間實現達標;其他未達標城市明確“十四五”空氣質量改善階段目標。已達標城市鞏固改善空氣質量。
(二十六)完善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國家統籌推進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繼續發揮長三角地區協作機制、汾渭平原協作機制作用。國家加強對成渝地區、長江中游城市群、東北地區、天山北坡城市群等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的指導,將粵港澳大灣區作為空氣質量改善先行示范區。各省級政府加強本行政區域內聯防聯控。鼓勵省際交界地區市縣積極開展聯防聯控,推動聯合交叉執法。對省界兩側20公里內的涉氣重點行業新建項目,以及對下風向空氣質量影響大的新建高架源項目,有關省份要開展環評一致性會商。
(二十七)完善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明確地方各級政府部門責任分工,規范重污染天氣預警啟動、響應、解除工作流程。優化重污染天氣預警啟動標準。完善重點行業企業績效分級指標體系,規范企業績效分級管理流程,鼓勵開展績效等級提升行動。結合排污許可制度,確保應急減排清單覆蓋所有涉氣企業。位于同一區域的城市要按照區域預警提示信息,依法依規同步采取應急響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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