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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綠色工廠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章來源: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碳交易網2025-04-28 11:57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綠色工廠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寧東管委會經發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綠色工廠認定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黨組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2025年自治區綠色工廠申報工作不再另發通知,由各地和寧東基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辦法規定,積極組織屬地符合條件企業登錄寧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168平臺)申報,5月20日前完成168平臺審核并將正式推薦文件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5年4月 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綠色工廠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自治區十三屆十次全會改革有關精神,進一步優化項目審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實現惠企政策直達快享,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結合《寧夏回族自治區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綠色工廠是指實現了能源低碳化、資源高效化、生產潔凈化、產品綠色化、用地集約化的工廠。
       
      第三條 綠色工廠的認定工作遵循梯次培育、示范引導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區綠色工廠的認定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各地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經發局負責組織轄區內企業的申報、審核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自治區綠色工廠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注冊地和實際生產場所在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且從事實際生產的制造型企業;
       
      2.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并在國家和自治區質量、節能、環保、低碳等相關監督檢查工作中無不良記錄,未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無超許可或超計劃用水;
       
      3.明確綠色工廠管理相關工作職責、權限以及最高管理者的領導作用,提出綠色低碳發展年度目標、指標和實施方案;
       
      4.建立、實施并保持環境、能源、質量、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5.引入綠色設計理念,近三年新增投入使用的通用設備應達到適用國家強制性能效標準3級及以上;
       
      6.未使用或生產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類的落后生產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
       
      7.對溫室氣體排放進行核算和報告;
       
      8.單位產品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等指標達標且達到行業先進水平;
       
      9.符合能源低碳化、資源高效化、生產潔凈化、產品綠色化、用地集約化評價指標要求。
       
      第三章  創建程序
       
      第六條 提交信息。申報企業登錄寧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168平臺”),根據要求填報并提交企業有關信息資料,平臺自動對企業提交資料進行初步比對。  
       
      第七條 市縣審核。市、縣(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提交資料進行逐級審核,將本地區具有代表性和引領性的企業按要求推薦至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推薦申報自治區綠色工廠原則上應先納入地市級綠色工廠名單。
       
      第八條 區級復核。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對各地推薦企業資料進行復核,按照百分制對得分在80分以上的企業組織實地核查,同時征求自治區發展改革、生態環境、水利、應急、市場監管等部門意見。
       
      第九條 公示認定。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納入自治區綠色工廠名單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自治區綠色工廠實施動態管理。獲得“自治區綠色工廠”名單企業每年3月20日前通過168平臺填報動態管理表,上報上一年度綠色制造關鍵指標情況,各地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審核后將本地區動態管理情況報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一條 各地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加強對綠色工廠企業的指導和管理。對于弄虛作假、不符合條件的企業,經核實后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移出自治區綠色工廠名單。
       
      第十二條 綠色工廠企業應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和數據。企業如發生名稱變更時,應在辦理完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及時上報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變更情況與年度自治區綠色工廠名單同時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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