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應對氣候變化管理事務中心關于發布《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注冊登記管理規則》的通告
為規范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各參與方注冊登記活動,根據《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我中心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注冊登記管理規則》。經市生態環境局同意,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注冊登記管理規則
北京市應對氣候變化管理事務中心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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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注冊登記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碳排放配額和
碳減排量注冊登記活動,保護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以下簡稱本市
碳市場)各參與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本市
碳市場秩序,根據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在北京市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
試點工作的決定》和市政府《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京政發〔2024〕6號),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北京市應對氣候變化管理事務中心是本市碳市場注冊登記機構(以下簡稱注登機構),通過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
平臺(以下簡稱管理
平臺),負責碳排放賬戶的注冊以及碳排放配額和碳減排量的登記。
本市碳排放配額是指由市生態環境部門核定的,允許重點碳排放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一定時期內排放二氧化碳的數量;本市碳減排量是指本市審定的自愿減排量,由碳普惠項目產生。
第三條 本市重點碳排放單位、碳普惠項目開發方以及自愿參與交易的法人單位,是本市碳市場的登記主體。
第四條 本市碳市場的注冊登記及相關業務工作,適用
本規則。注登機構、本市碳排放權交易機構(以下簡稱交易機構)、登記主體及其他相關參與方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五條 本市碳市場登記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安全和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賬戶管理
第六條 注登機構根據重點碳排放單位名單、本市審定的碳普惠項目清單,在管理平臺為重點碳排放單位和碳普惠項目開發方開立登記賬戶。
第七條 注登機構依申請為自愿參與交易單位開立登記賬戶。自愿參與交易單位通過管理平臺提交
開戶申請材料,注登機構在收到
開戶申請后,對其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核,審核通過后為其開立登記賬戶。自愿參與交易單位申請開戶時,應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賬戶開立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副本)或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四)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固定場所、財務管理和業務管理制度、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制度和
碳交易與
碳資產管理制度等證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第八條 登記主體應確保填報信息及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第九條 每個登記主體只能開立一個登記賬戶,該賬戶用于記錄登記主體的碳排放配額和碳減排量持有、變更、清繳、抵銷和注銷等信息。
第十條 登記主體名稱、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信息發生變化時,需向注登機構提交以下材料,完成變更登記:
(一)信息變更聲明;
(二)變更前后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事項。
注登機構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審核通過的登記主體變更登記賬戶。
聯系電話、郵箱、通訊地址等聯系信息發生變化時,登記主體通過管理平臺在登記賬戶中自主更新。
第十一條 登記主體登記賬戶下發生的一切活動均視為其單位行為。
第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的,登記主體或者依法承繼其權利義務的主體應當提交相關申請材料,申請注銷登記賬戶:
(一)被移除重點碳排放單位名單的,且未轉為自愿參與交易單位的,應于移除之日起3年內注銷賬戶;
(二)登記主體因合并、分立、依法被解散或者破產等原因導致主體資格喪失;
(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情況。
登記主體申請注銷登記賬戶時,應當了結其相關業務。注銷登記賬戶后,登記主體無法使用該賬戶進行交易、查詢等相關操作。
第十三條 登記機構對登記主體的賬戶進行定期審核管理,發現以下情況的,暫停其賬戶使用:
(一)本規則第十條中規定的登記主體名稱、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信息發生變化而未按要求變更登記;
(二)符合本規則十二條規定,未進行賬戶注銷的;
(三)自愿參與交易單位開立登記賬戶后,3個月內未開立交易賬戶或1年內未登錄賬戶的;
(四)其他違反本規則或需要暫停其賬戶使用的情況。
第三章 登 記
第十四條 注登機構通過管理平臺對本市碳排放配額和碳減排量的持有、變更、清繳、抵銷和注銷等實施集中統一登記。碳排放配額和碳減排量的歸屬以管理平臺記錄的登記信息為準。
登記主體可以通過管理平臺查詢碳排放配額和碳減排量持有數量和持有狀態等信息。
第十五條 注登機構根據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定的免費配額和發放的有償配額結果,辦理配額登記。
注登機構根據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定的碳普惠項目產生的減排量,辦理碳減排量登記。
第十六條 注登機構根據交易機構提供的成交情況為登記主體辦理交易結果登記。
第十七條 注登機構根據重點碳排放單位清繳結果為其辦理清繳登記。
第十八條 注登機構根據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定的抵銷結果為重點碳排放單位辦理抵銷登記。
第十九條 登記主體出于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銷碳排放配額或碳減排量的,注登機構需記錄其注銷行為,辦理碳排放配額或碳減排量注銷登記。
第二十條 碳排放配額或碳減排量因承繼或強制執行等情況需變更登記的,登記主體或者依法承繼其權利義務的主體需向注登機構提供有關的證明文件,注登機構審核后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 如遇司法機關要求凍結登記主體碳排放配額或碳減排量的,注登機構依法予以配合;涉及司法扣劃的,注登機構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對涉及登記主體被扣劃部分的碳排放配額或碳減排量進行核驗,辦理變更登記事宜。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條 注登機構與交易機構建立管理協調機制,實現管理平臺與
交易系統的互通互聯,確保相關數據和信息及時、準確、安全、有效交換。
第二十三條 注登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為管理平臺提供軟硬件運維服務的相關單位和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參與碳排放配額和碳減排量交易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其公正性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登記主體應建立管理平臺的登錄和使用內控制度,加強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有效,登記主體相關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由北京市應對氣候變化管理事務中心負責制訂與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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